標圖樣中之「」不在專用之列 是甚麼意思?






## 商標申請中的「聲明不專用」,了解適用情境


在商標申請過程中,阿福發現「台灣製MIT微笑」標章不能隨意使用,但商標登記文件上並未將「台灣製」和「MIT」列為專用項目。賴文智律師指出,這牽涉到商標圖樣中的「不具識別性部分」,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應該聲明不專用呢?


### 商標聲明不專用的背後


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,但有時申請人為行銷目的,會將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品質、功能、產地等說明性用語或圖形納入商標圖樣,使整體具有識別性。然而,這些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可能被濫用,對市場公平競爭造成不良影響。為此,我國商標法於1991年導入「聲明不專用制度」。


### 如何聲明不專用?


舉例來說,「無米樂」商標因電影拍攝而知名,但聲明「FORMOSA RICE」、「用心種的台灣米」不專用。這是因為這些描述性用語只是廣告用語,不具有使消費者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。


### 商標法修正前後


在商標法修正前,商標圖樣中的不具識別性部分應一律聲明不專用。修正後,只有當這些部分有可能使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時,才需要聲明不專用。


### 商標法第29條第3項


根據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,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可能使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時,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,否則不得註冊。


### 法律效果


對於不具識別性的部分,不論是否聲明不專用,商標權人在判斷時會受到較低的注意力,甚至被忽視。整體商標的判斷仍以整體設計為主,但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仍可能影響判斷。


### 總結


瞭解商標申請中的「聲明不專用」,是維護商標權益、保持市場競爭公平的重要一環。在商標設計時,申請人應謹慎考慮是否有需要聲明不專用,以確保商標的有效性及合法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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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誠摯的問候,

林民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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